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就为刘少奇同志恢复名誉、彻底平反问题作出庄严决议。
(1980年2月29日通过)
刘少奇同志,1898年诞生于湖南省宁乡县。1920年,他光荣地加入了我国社会主义青年团,并于1921年正式加入中国共产党。他曾在党内担任多个重要领导职务。在文化大革命爆发之前,他担任党中央副主席及国家主席的要职。
在文化大革命的前夜与初期,基于对党内及国内形势的误判,错误地认定党内存在着一条与中央路线相悖的反革命修正主义路线,并认定存在一个资产阶级的领导核心。将刘少奇同志视为党内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的核心人物,以及全国最大的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背离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了错误的方针与手段,在全国范围内对刘少奇同志进行了不公正的公开批判与斗争,进而剥夺了他党中央副主席的职务,并实际上取消了其国家主席的职位。
林彪、江青、康生、陈伯达等人,出于他们篡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权、颠覆无产阶级专政的反革命目的,不但对关于刘少奇同志的错误认识和错误处理的形成,起了极为恶劣的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且利用这个错误,凭借其所窃取的权力,蓄意对刘少奇同志进行政治陷害和人身迫害,并把一大批党政军领导干部诬陷为“刘少奇的代理人”,统统打倒。
1966年12月18日,一支专案组应运而生,受江青、康生、谢富治等人的严密监控与亲自调度。他们一方面,不择手段地采取虚构事实、断章取义、刑讯逼供等恶劣方法,拼凑出一批牵强附会、子虚乌有的材料,伪造证据,并向中央提交。
此外,还压制了知情者的证词以及那些被迫提供虚假证词者屡次更正的材料,于1968年9月,出台了一份所谓的《关于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罪行的审查报告》。
这份《报告》及所附《罪证》,正是在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背景下,于党内工作和生活极端不正常之际,得以通过的。
八届十二中全会发布的公报中,亦正式宣示了中央的决定:永远将刘少奇开除党籍,并取消其在党内外担任的一切职务,同时,将深入追查刘少奇及其同谋背叛党、背叛国家的罪行。
十一月下旬,该公报、审查报告及其附件,通过中发〔68〕152号和〔68〕155号文件正式传达至全党,并口头向民众公布。由此引发了我国历史上最为重大的冤假错案。
刘少奇同志自1966年冬日便遭受隔离与批判之苦。在整个遭受隔离与批判的期间,其申辩之权全然被剥夺。
1969年10月,在身患重病之际,被迫从北京被押解至开封接受“监护”。同年11月12日,他蒙受冤屈,不幸含冤离世。
自“四人帮”被粉碎以来,党内外的众多人士纷纷向中央建言,提议对刘少奇同志的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在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圆满解决了历史上积压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并澄清了若干重要领导人的功过是非后,中央于1979年2月作出决定,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与中央组织部联合对刘少奇同志的案件展开复查工作。
(一)所谓1925年在长沙发生的“被捕叛变”事件
原审查报告提及,刘少奇同志于1925年11月,以“养病”为名,私下从上海潜逃至长沙,翌月便被长沙戒严司令部拘捕。湖南军阀赵恒惕亲自签署死刑令,迫使他不得不屈服于所谓的“活命条件”,从而向敌人屈膝,背离了革命事业。此后,在赵恒惕的指使下,他手持赵恒惕所赐《四书》,离开湖南前往广州,心怀不可告人的动机,再次混入党内。
经核实,刘少奇同志于1925年冬季在长沙遭受了逮捕,然而,并无“私自自上海潜逃至长沙”以及投敌变节的情形。
首先,刘少奇同志因病势沉重,返回湖南寻求治疗,以养病为重。
彼时,《上海总工会三日刊》、广东《工人之路》等革命舆论阵地,以及长沙的《大公报》均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在上海英租界工部局发行的《警务日报》中,亦有所提及:“据刘华(上海总工会副委员长)所述,刘少奇在罢工斗争中表现尤为积极,现病重,已与家人一同返回湖南。”
所谓的“借病休假”、“擅自潜逃”的说法,最初源于原专案组对报刊资料的曲解与主观臆断,进而强加于人;继而又仅凭康生在1968年9月17日致江青的亲笔信中一段诬陷性的陈述(声称他“完全可以证明”此事),便草率地予以确认。
这不仅缺乏任何佐证,而且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了解,刘少奇同志在长沙被捕后,工会方面立即通电赵恒惕,要求“查明并予以释放”,这一事实亦足以驳斥“潜逃”之无稽之谈。
其次,刘少奇同志在长沙遭受逮捕之后,确实在多方救援下成功获释,随后便从湖南迁移至广州继续展开工作。
经调查,刘少奇同志被捕的消息一经传扬,中华全国总工会、全总上海办事处以及全国各地的工会组织,以及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等,纷纷通过通电对赵恒惕进行谴责,并强烈要求释放他;湖南学生联合会亦联合众多团体共同发布呼吁书,坚决要求予以保释。
与此同时,刘的亲朋好友及同乡们,委托了湖南上层人士洪赓飏(时任长沙禁烟局局长,刘少奇同志的旧交,叶开鑫的女婿)、叶开鑫、贺耀祖(均为赵恒惕麾下的师长)以及欧阳振声(湖南省议会议长)等,以同乡的名义发起营救活动。
面对外界各方压力以及内部上层人士的沟通协调和联名担保,赵恒惕于1926年1月16日无奈之举,释放了刘少奇同志,并仅以将其驱逐出境作为了结。
此后,刘少奇同志于二月十九日抵达广州,受到了中华全国总工会的热烈欢迎。
这一段历史,曾被《工人之路》和《中国学生》等革命出版物广泛报道,且有袁素女士(洪赓飏同志的配偶)、李治安女士(刘少奇同志前妻何宝珍烈士的同期校友)等多位人士作证。
第三,刘少奇同志在遭捕之际,始终未曾有丝毫背叛祖国、投降敌人的言行。
原审查报告将“投降”与“背叛”的认定,建立在恶霸罪犯杨剑雄——彼时担任湖南省长署会计——于1952年所提供的笔供之上,该笔供成为其定罪的唯一依据。
‘速令其离湘远行,切莫在此生事。命庶务股购置一册四书五经送予他,潜心研读……’,此乃‘交保开释’之意。”
此段落仅能证实刘少奇同志系在获得保释后被迫离境。原专案组引用此事实,将其作为他接受“活命条件”及“投降”、“背叛”的依据,实属荒谬。
在当时的封建军阀统治时期,赵恒惕等旧军阀赠送《四书》之举,实属常态,不足为奇。
此事之荒诞,甚至当时报纸的报道亦将其称为“最滑稽”的案例。
审查报告未考量历史环境,无视历史真相,竟然仅凭赵恒惕赠送《四书》一事,无端臆测刘少奇同志“受赵恒惕之命……重返党内”,这种说法纯属虚构和诬蔑。
第四,在原审查报告中,亦提及赵恒惕于1925年6月颁布“四斩”反革命通告,以及同年10月对安源工人俱乐部副主任黄静源同志的残忍杀害。据此推断,刘少奇同志在被捕之后,若不屈服于压力,恐将面临被处决的命运。
经查证,“四斩”布告,乃赵恒惕所率戒严司令部针对六月初长沙城内流传的外籍人士伤害中国工人的谣言,导致民众情绪激动,引发一晚的骚乱,担心事态进一步恶化而紧急发布的。黄静源同志不幸于1925年10月16日在江西安源煤矿遭赣西镇守使李鸿程残忍杀害;事件发生后,工人群体将他的遗体运至长沙,举行了盛大的葬礼示威以及追悼大会。
这些事件与刘少奇同志之后被捕及获释的经历并无直接关联。关于“不投降必将被杀”的论断,实则缺乏依据。
所谓赵恒惕曾亲自批下对刘少奇同志的“斩决”之令,实则仅源自黎泽泰(时任湖南省长署文牍)在1967年8月23日,在遭受逼供的情况下所撰写的材料。而据其所述,他亦系听闻于杨剑雄,并非亲眼目睹。更需指出的是,在杨剑雄的口供中,并未提及赵恒惕亲自批下“斩决”之事,故此说法不足采信。
第五,在原审查报告中,提及了杨剑雄于1953年即将被处决前,湖南省宁乡县公安局曾向刘少奇同志请示的情况。据此,报告认定刘少奇同志对“即将揭露其叛变罪行的杨剑雄”采取了“灭口”的措施。
这是事实扭曲。
杨剑雄,一名恶名昭彰的地主恶霸,在历史上留下了斑斑血债,民怨沸腾。解放后,他因惧怕法律制裁而潜逃至外地。直至1952年,杨剑雄终被逮捕归案。在刘少奇同志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宁乡县人民政府依据其犯罪事实,于1953年1月18日判处杨犯死刑,并于1月24日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核准。
在审讯过程中,杨犯提及他参与过1924年刘少奇同志被捕后的营救行动。鉴于此事的敏感性,宁乡县公安局在执行任务前(即一月二十六日)特地致信刘少奇同志,以核实相关信息,并要求在十日内给予书面回复。
刘少奇同志于1月29日发出复电,明确指出:“杨剑雄所谓1924年在长沙营救我出狱之事,实属子虚乌有。我于1925年在长沙被捕,幸赖众多人士的营救,方得重获自由,然而此过程与杨剑雄毫无瓜葛。杨剑雄的罪行仍应依据你们的判决予以处理。”
该反馈意见纯属常规,并未对杨某的判决结果构成任何干预。
整个事件显示,宁乡县对恶霸杨剑雄执行死刑的决定,刘少奇同志事先毫不知情。若此判决源于刘的指示,那么宁乡县为何要在判决后还特地写信咨询呢?!
原专案组将此事诬指刘少奇同志有意“灭口”,纯属无端加罪。
何况,已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刘少奇同志未曾投向敌对势力,更不用说存在他因担心罪行暴露而采取“杀人灭口”行为的可能性。
(二)所谓1927年在武汉与庐山发生的“内奸活动”事件
1.在“四·三”惨案发生后,为日寇保镖;
二、与汪精卫、陈公博同流合污,被任命为“国民党中央工人运动小组长”,向敌方献计,意图调离武汉工会的主要力量,并解散工人纠察队。
3. 为了掩饰其“内奸”的真面目,他竟巧妙地演了一出假逮捕的“苦肉计”。
4.在武汉“七·一五”事变爆发之前,汪精卫的指使下,他选择隐匿于庐山,持续从事背叛国家的勾当。
经复查核实,所涉指控均与事实真相不符,要么纯属诬告,要么系凭空捏造,均不具备成立之基础。
第一,“四·三”惨案问题。
经调查,自汉口发生日本水兵凶杀惨案以来,刘少奇同志代表工会参与了多场紧急人民团体会议,并主持了工会联席会议,在组织民众进行反日斗争的过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关于此事,《汉口民国日报》于1927年4月5日亦有所记载。
在各工会联席会议的决议及全省总工会的公告中,呼吁民众“恪守革命纪律”、“切勿滋事生非”、“切勿砸毁日本人的窗户”、“切勿攻击日本人”等。经查阅中共八七会议《告全党党员书》以及一九二七年四月五日的《汪精卫、陈独秀联合宣言》等历史文献,这些号召系依据当时党中央的指导方针和斗争策略所制定,并非刘少奇同志个人之决定。
原审查报告中不顾事实,肆意篡改,将当年公开发表的文告内容随意拼凑,诬陷刘少奇同志“为日寇充当保镖”,这显然是蓄意扭曲历史真相。
其次,关于“身兼国民党中央‘工人运动小组长’之职,实则担任特务角色,向国民党提供有关‘工运情报’”以及“向陈公博进献策略”等事项。
此段内容,源自丁觉群1968年10月6日的“书面交代”,其中提及,丁觉群曾为共产党员,时任国民党汉口特别市党部执行委员兼工人部长。1928年被捕后脱离党籍,后加入复兴社。遗憾的是,丁觉群已于1978年初病逝,目前并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
经核对原专案组对丁觉群的审讯档案,我们发现,在1967年9月25日,丁觉群在“监护”期间主动交出了一份笔供,并随附信件公开陈述:“为彻底揭露和批判刘少奇,我撰写此文件时,不惜突破事实的束缚。”
同年十月十八日至十二月二十七日期间,丁某四次更改供述并提出申诉。尤其是在十一月十三日的申诉中,他特别指出:
“首长已向我揭晓了真相,我的反戈一击功不可没,且得以免于追究过往的过错。若不然,我将面临群众的审判,公安机关的制裁,退休金也将被剥夺,最终可能导致自己生命的提前终结,遗臭万年的结局随之而来。听闻此训,我内心斗争激烈,思潮起伏,整夜难以入眠。”
1968年10月6日的“书面交代”乃是在此之后,依据原专案组的指引所编造而成。
近日翻阅到丁于一九七二年获释归家后的日记,内中记载:
“我仅强调,在党内,我接受刘的领导,却未提及陈独秀掌权时的党中央对我下达的指示,亦未提及湖北省委书记张国焘对我的当面指示。如此一来,刘贼便无处可逃,而我则自愿承担起所有的责任。”
丁运隆,丁的儿子,在交付这本日记之际,曾言明,其父在世时曾向他叮嘱:
我深切地认识到,刘少奇同志早已被推翻,当前的关键在于搜集那些足以证明其罪行、从而为其倒台正名的证据,公之于众。我决不允许他们得逞,我绝无退让之意。
此证据充分证实,丁觉群的供述系在被迫之下捏造而成。
调查结果显示,所谓的“工人运动小组”中,既无组长亦无组员丁觉群。既然该组织机构纯属子虚乌有,刘少奇同志被指派为小组长的说法自然不攻自破。此外,这也充分表明丁觉群的所谓“书面交代”完全是虚构的。
第三,解决武汉工会干部问题。
经李维汉、郭述申等同志以及李景明(时任湖北省总工会宣传部主任)和郑超麟(时任湖北省委宣传部长)等人证实,1927年六月初,鉴于汪精卫领导的武汉国民政府背叛革命,宁汉合流的趋势日益显现,我党中央决定将分散聚集在武汉的干部。湖北省总工会据此精神,对公开活动的党员干部采取了隐蔽、转移的措施,部分干部被派往贺龙、叶挺的部队,同时亦调来了若干尚未暴露身份的干部以继续坚持工作。
当时的这一应变举措,无疑是必要的,且完全正当。然而,原审查报告竟将此事曲解为刘少奇同志“背叛革命的内奸行为”,其荒谬程度令人瞠目。
第四,工人纠察队枪支问题。
经过深入研究1927年7月共产国际执行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中国革命目前形势的决定》、中共八七会议的《告全党党员书》,以及1929年12月陈独秀等同志撰写的《我们的政治意见书》,以及1927年6月29日武汉国民党中央会议的记录,诸多相关文献均揭示:
彼时,以陈独秀为首的党中央在面对汪精卫武汉政府的压力下屈服,为了维系国共合作及所谓的“军事与工业联合”,作出主动撤除工人纠察队武装的决定。
此错误源于陈独秀倡导的右倾机会主义路线,主要责任应归属于中央领导层。刘少奇同志在那时并非中央的核心成员,凡是对这段党的发展历史有所了解者,都深知这类重大问题非其一人之力所能决断。
至于他身为湖北省总工会秘书长,代表工会进行关于缴枪过程及其意义的报告,这完全是基于上级所做出的错误决策而执行的行为。
原审查报告将此事之责任归咎于刘少奇同志,实属不公,亦与彼时历史事实不符;进而将其描述为“特务内奸活动”,更是明显地嫁祸陷害。
第五,关于所谓的“苦肉计”,即探讨1927年在武汉是否遭受了逮捕的疑问。
当时,在邻近的全国总工会与湖北省总工会工作的林棣之、陈仲波、曾昭美、吴良福等众多人士证实,1927年6月28日晚,部分国民党军队闯入全总和省总工会制造骚乱,然而并未目睹或听闻工会主要领导人如向忠发、许白昊、项英、刘少奇等人被捕的情况。
2.在1927年6月29日的武汉国民党中央会议记录中,一方面记载了纠察队解散后,军队占据了工会住所,并对工会成员实施了抓捕;另一方面,记录亦提及李立三、刘少奇两位先后向武汉国民党当局提交报告,请求派遣卫戍司令部派兵进行保护。
所述的“抓工会的人”一事,显然并非针对刘少奇同志及其担任全总和省总要职的其他主要领导。倘若刘少奇同志当时已被捕,自是不会出现李立三、刘少奇同志向武汉国民党当局呈报,寻求庇护的情形。
3. 在当时的《庸报》、《申报》、《时报》、《顺天时报》等媒体的相关报道中,对于军队一度“占领总工会会址”并引发与工会的纠纷一事,报道并未提及工会主要领导人被捕的情况。其中,《申报》报道指出:“经苏兆征与第八军李品仙进行交涉,双方意见得以疏通,此事原系双方沟通不畅所致。现已达成协议,军队已于午后撤出。”而《庸报》则报道说:“……今晨军队占领工会会所的情况,经双方解释误会已消除。今夜军队已撤出,工会会址仍由纠察队负责防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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